(天道法律网报道)山西鑫源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研讨会于近日在北京举行,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社团组织的专家、律师等7人参与了案例研讨。与会专家对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及多份执行法律文书研读,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和解和查封程序中应该严格按照最高法规定执行,本案执行环节存在法官干预当事人和解和超标查封等问题。
山西省高平市民营企业家杨荷叶因银行贷款到期,于2013年5月8日曾经向鑫玉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用来归还银行做续贷,不料银行以贷款联保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又让贷款人替担保单位还款200余万元后,但银行仍然没有给贷款人续贷,致使借款人未能如期归还鑫玉投资公司的借款,之后鑫玉投资公司起诉至高平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经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所借款项除已经归还的本息196.5万元外(有还款票据),还需偿还本息共人民币600万元整。
后来因小贷公司违法催收被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未能如约归还本息。2019年4月初鑫玉公司主动联系杨荷叶要求和解。债权人同意申请终止执行。于2019年5月18日双方书面自愿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债权方鑫玉公司自愿减免大部分利息,减免后债权本息合计350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债务人筹齐款项后,于5月30日上午双方持和解协议找到高平市法院执行法官,希望法院见证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可是执行法官以“损坏第三方利益”为由,不同意借贷双方的《和解协议》,借款人担心扩大损失,未敢履行和解协议的还款义务。
如果此案没有高平市法院执行法官的干预与阻止,双方债务完全可以顺利清还,案结事了,根本无需后来法院重新启动执行查封、扣押程序。
根据2018年 2月23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债务人杨荷叶与债权人鑫玉投资双方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自治的合意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高平法院执行法官阻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民事行为于法无据,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干预民事和解。
因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作为杨荷叶的担保人鑫源生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8月2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又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高国用(2012)第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鑫源生公司未和政府确定补偿金额和未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3日,高平法院就强制在高平南城街街道办事处账上扣划了鑫源生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995万元,用于归还鑫玉投资的借款和利息。但在杨荷叶履行了全部还款后,法院并没有及时解除查封的土地,被查封的土地2018年“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因土地查封影响了担保单位抵押转贷,导致其蒙受利息损失140多万元。
与会专家就本案的诉讼策略问题进行了讨论,就应诉策略对被执行人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一)借款人杨荷叶与山西鑫源生公司法人的人格混同,导致企业家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深度捆绑,借贷关系直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当债务人筹齐借款余额350万元时,应该留有充足的时间与法院沟通。在法院执行法官不同意双方和解方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向法院领导汇报情况,要求纠正执行法官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账户履行还款义务,然后持银行汇款底单,敦促债权人到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这样完全可以避免本执行案件久拖不结和扩大经济损失。(三)被执行人在被高平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超标的查封土地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抵押转贷利息损失140多万元,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申请国家赔偿。(四)本案民事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官不应该利用司法权干预和阻拦。如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法官有干预和解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同级和上级纪委监察委举报、控告。(五)在被执行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法院应该及时对给杨荷叶、鑫源生公司、坤鑫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习编辑 陈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