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制聚焦 对“下迷药”等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案件?

对“下迷药”等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案件?

中国网6月24日讯(记者彭瑶)最高检24日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四件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未被管制的γ-丁内酯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咔哇氿”饮料并销售。该案例为区分贩卖、制造毒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供了办案指引。

检例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走私、购买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后通过网络贩卖。该案例为办理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提供了指引。

检例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多人饮料、酒水中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为办理给他人下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提供了指引。

检例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未管制的原生植物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某类树皮,制成水溶液“死藤水”予以贩卖。该案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最高检供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介绍,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批案例对此类案件办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三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着重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尤其要重视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和恢复、检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四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办案中要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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