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银行卡及身份证给别人赚钱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已经被大多数人知悉,然而仅仅是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握在自己手中就安全了吗?警惕!骗子又出新招!
2011年11月份,攸县人皮某在株洲上班期间,有两名自称是长沙银行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以帮皮某办理信用卡和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要求皮某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们使用。皮某知道出租、出借银行卡及账户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的,并怀疑两男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拒绝提供。对方见皮某拒绝后,又对皮某换了一种说辞:他们有时需要帮助一些不愿意让人知道自己在贷款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要皮某办一个新电话号码注册一个新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将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户上,再将支付宝账户登录到他们的手机上,让他们使用即可。同时并允诺皮某,如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的话,下次有人需要冒名贷款时可以借用皮某的名义贷款,并给其贷款金额的30%的好处费。
皮某听到高额的回报,瞬间心动不已。他想着,反正只是一个支付宝账号而已,自己不用就没什么事。况且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没有出借,只要银行卡和身份证还在自己手上就不算帮助别人违法犯罪,于是便答应了两人,并按照其要求办理了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新的支付宝,并将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账号及交易密码一并告知了对方。
经查明,2021年11月6日至12月20日,皮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总金额为210万余元,单向流入账户总金额达110万余元。最终,皮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需要租借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就能获取高额利润,这样看似诱人的“好事”,其实背后蕴藏着极大风险,一不小心就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珍惜自己社交账号的使用权,不要轻易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因为一时之利,随意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有无数个陷阱等着你!(刘思思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