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制聚焦 一年半捕蛇280条!捕蛇者被诉

一年半捕蛇280条!捕蛇者被诉

一年半的时间内,竟捕捉了280余条蛇贩卖!近日,犯罪嫌疑人花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花某是一名捕蛇好手,平时偶尔也会进山捕蛇到市场贩卖来补贴家用。2020年上半年,在花某在农贸市场结识了正在收购野生动物的程某(另案处理),双方互留了电话和微信,并约定向花某收购灰鼠蛇(俗称“黄金条”)、眼镜蛇、银环蛇、王锦蛇(俗称“菜花蛇”)等蛇类野生动物,收购价格是黄金条40元一斤、眼镜蛇20元一斤、菜花蛇70元一斤、公银环蛇10元一条、母银环蛇300元一斤。在明知上述蛇类是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花某为了牟利,仍然予以答应。

2020年5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间,花某多次采取徒手抓蛇的方式,在攸县桐坝电站附近的山场捕获黄金条、眼镜蛇、银环蛇、菜花蛇等蛇类野生动物。

经查明,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11月10日,花某和程某双方关于蛇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共计56次,交易金额共计9398元。经核算,关于蛇的交易数量约280条。

检察官普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号),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猎区是全省行政区域,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环蛇属-银环蛇、眼镜蛇属-舟山眼镜蛇、锦蛇属-王锦蛇(俗称“菜花蛇”)、鼠蛇属-灰鼠蛇(俗称“黄金条”),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犯罪嫌疑人花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发展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还有一部分群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对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内容还不是很了解、知情。根据上述情况,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攸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县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使得该案的办理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刘思思 李玉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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